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
  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
  不為拆除或遷葬或為無主無法通知者,應代為拆除或遷葬。
  前項因重劃而拆除之土地改良物或遷葬之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定之。但違反第八條公告禁止之事項
  者,不予補償。代為拆除或遷葬者,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第一項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於拆遷時應注意古蹟、民俗文物之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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