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後,有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或死亡時,得由其最
近親屬或利害關係人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知悉前條或前項情事時,應依職權予以撤銷或
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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