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應予輔導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輔導:
一、年滿十八歲者。
二、實施輔導滿三年者。
三、具有其他法令上或事實上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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