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告物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逾一點四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
  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但位於退
      縮騎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逾三十公分。
  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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