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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未能於申請依親居留時提出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健康檢查 合格證明者,得就其健康情形先予具結,並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補 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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