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申請延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隨同來臺之配偶、子女,應於 停留期間屆滿前,檢具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延期計畫書。 四、有效之大陸地區證件。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前項規定之延期申請,得徵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