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移民業務機構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毀
損、滅失或其他侵害情形(以下簡稱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
權益。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事故事實、
    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類似事故再度發生。
四、發生重大事故者,應於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以書面通報內政部(書面
    通報格式如附件),內政部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
    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前項第四款所稱重大事故,指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毀損、滅失
或其他侵害情形,達一百五十筆以上。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一百十年二月三日「行政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執行聯繫
    會議」第一次會議決議,修正第二項第四款,明定發生重大事故者,
    移民業務機構應於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填具書面通報內政部,內政部
    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
    管理措施。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移民業務機構應每年陳報
    營業狀況,並保存相關資料五年。另考量每家移民業務機構經營規模
    不同,且實務上大多屬小公司,營運規模較小,人力成本有限,每年
    度所辦理之移民案件數相對較低。經綜合考量上開因素,爰將第三項
    所定重大事故,修正為達一百五十筆以上之情形,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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