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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保全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需作特定目的外利用者,應檢視有無本法第二十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為利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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