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單位主管承副參謀總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單位事務,其所屬辦事
  人員,承各單位主官(管)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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