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施教單位對前條退學之人員,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法辦理徵兵處理。
二、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役身分者,通知其戶籍地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
三、具現役軍人身分者,通知其原隸屬人事權責機關,自核定退學之日起
    按原階級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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