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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第三條人員經死亡宣告後返回臺灣地區者,應經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完 成戶籍登記後辦理。但業經親屬領取者,不再發給,亦不追扣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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