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勤者之徵用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定期服勤 徵入軍事機關部隊擔任經常工作者屬之其徵用時間規定如左: (一)離鄉服勤於戰地者為期一年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二)不離鄉服勤於後方機關廠所者為期一年又六個月必要時得延長六 個月。 二、臨時服勤 就地依規定以全時間或部份時間服任軍事勤務者屬之,徵用時間, 每次不得超過二個月,每實際工作八小時合算為一日,先後總服勤 時間以不超過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