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空襲時一般應行遵守之事項如左:
  一、注意警報音響,並收聽廣播消息。
  二、立即開放防空避難場所。
  三、緊閉門窗,熄滅火。
  四、不得在街頭、戶外或防空避難設備附近排徊觀望。
  五、凡在平時收費後始能通行之路、橋、停車場,自空襲警報發布起至
      解除警報後三小時內,一律停止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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