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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軍品採購以新品為原則,但為軍事需要獲得已停止生產裝備之零配件應 補,得採購堪用品。 依前項規定採購堪用品者,必須於採購計畫內,註明採購物品新舊程度 、要求標準及其驗收、檢驗方法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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