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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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