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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已完稅之菸酒運銷國外者,得於運出國外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齊原完稅照 或分運照及出口海關憑證、車船提單副本等件,報請原經征機關核明退 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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