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已完稅之菸酒運銷國外者,得於運出國外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齊原完稅照
  或分運照及出口海關憑證、車船提單副本等件,報請原經征機關核明退
  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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