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地理標示,係指足以表徵商品之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色之國
家或地區等地理來源,且該來源為該商品之原產地;地理標示應符合各該
地區或國家之規定。
酒類之標示,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
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
。
酒類標示地理標示時,應於報關前或出廠前將原產地(國)之政府或政府
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地理標示證明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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