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以籌募資金之目的而發行新股時,應報請財政部核定保留發行新
  股總額百分之十以內之股份,由本公司員工優惠優先承購;其承購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員工優先承購新股。
  二、參照「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條例」 第十四條及公司法第二百六
      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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