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以籌募資金之目的而發行新股時,應報請財政部核定保留發行新 股總額百分之十以內之股份,由本公司員工優惠優先承購;其承購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
一、明定員工優先承購新股。 二、參照「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條例」 第十四條及公司法第二百六 十七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