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菸製造業者之客訴、成品退換貨、報廢及其他成品回收管制,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應制訂客訴案件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確實執行。對客訴案件之處理應
    作成紀錄,以供查核。
二、應制訂成品退換貨、報廢及其他成品回收管制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確
    實執行。其處理應作成紀錄,並註明產品名稱、批號、數量、原因、
    處理方式及日期,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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