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營利事業之資產在重估價基準日前各年度中,如有依法應列計之折舊、耗
竭或攤折而帳面未經調整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補列折舊、耗竭或攤折
額後,再行計算其重估價值。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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