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維護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
列方式:
一、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檢視個人資料正確性。
二、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適時更正或補充,並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
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有關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應包
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規定,明定記帳士、記帳及
報稅代理人應遵循本法有關維護保有個人資料正確性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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