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商標權人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或檢舉,應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
。
書面提出者,以書面文件到達海關時間為準。但以掛號郵寄者,以交郵當
日之郵戳為準。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者,以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之時間為準。
海關為查核申請人之身分或資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等相
關證明文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