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
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
親職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將
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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