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貸款之申貸、償還、利息核算等作業程序與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 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中央主管機關、承貸銀行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 信用保證基金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條說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