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對接受教保服務之身心障
礙幼兒,主動提供專業團隊,加強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並
依相關規定補助其費用。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幼兒教保服務之發展,應補助地方政府遴聘
學前特殊教育專業人員之鐘點、業務及設備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幼兒教
保服務;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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