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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學校之組織)
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各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 師中聘兼之,秉承校長,主持全校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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