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輔導學校應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二年內改善;屆期仍未獲學 校主管機關免除者,學校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 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第六條第四項專案輔導學校之改善期間不得逾一年,由學校主管機關提審 議會審議後定之;屆期仍未獲學校主管機關免除者,學校主管機關應令其 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