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配合高雄國際機場及港口進出口商品檢驗(疫)業務需要,本分局設立
  高雄國際機場檢疫站及高雄港第二港口辦事處,各設主任一人(由技正
  兼)兼分局長之命辦理各該站,處有關報驗及檢驗(疫)事項,機場檢
  疫站併負責燻蒸室設施管理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
  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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