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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配合蘇澳港及五堵地區進(出)口商品檢驗(疫)業務需要,本分局設 蘇澳及五堵辦事處,各設主任一人(由技正兼)承分局長之命辦理有關 報驗及檢驗(疫)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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