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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本分局得在重要產地或港口設立辦事處辦理有關報驗檢驗(疫)事項其所 需人員由本分局編制員額內調配並受有關課室之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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