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用電場所以建築物或構築範圍為單位,作為設戶標準,同一場所同一種類
用電應按一戶供電,並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住宅:
    (一)連棟式建築,如各棟屋內配線分開,得按棟設戶。
    (二)層樓式建築,如各層屋內配線分開,得按層設戶。
    (三)同一層樓內如用電場所之屋內配線分開,得分別設戶。
    (四)附屬之車庫、倉庫等應合併住宅作為一戶。
二、商業辦公大樓:
    (一)整棟大樓同屬一單位用電應作為一戶辦理。
    (二)整棟大樓非屬同一所有人或用電單位時,得按層設戶。
    (三)同一層樓內如用電場所以固定牆壁相互隔絕,屋內配線分開,
          且非屬同一所有人或用電單位時,得分別設戶。
三、公共設施:中央系統冷氣機、電梯、抽排水機、樓梯間走廊照明等公
    共設施用電得合併按一戶供電。
四、集中攤位式公共市(商)場:
    (一)集中攤位式市(商)場得按層設戶。
    (二)同一層樓內用電場所以固定牆壁相互區隔或有公共走道為界,
          且屋內配線分開、供電技術無困難、非屬同一所有人或用電單
          位時,得按攤位或按區分別設戶。
五、工廠:同一廠區範圍內用電應作為一戶。
六、機關學校營區:如構築範圍遼闊按一戶供電確有困難者,得另協商辦
    理。
七、裝設儲冷式中央空調系統用戶:其儲冷式中央空調系統用電,得單獨
    設戶供電。
申請人為證明非屬本條各款所稱之同一所有人或用電單位時,應主動提示
產權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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