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商標專責機關之文書送
達,亦同。
前項電子方式之適用範圍、效力、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前段規定列為第一項。以電子方式傳送文書,已成為目前趨勢
,且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對於電子文書之送達已予完整
規範,爰增訂商標專責機關之電子文書送達規定,以資明確。
二、原條文後段規定移列為第二項,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明定有
關電子文書方式之適用範圍、效力、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事
項授權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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