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專責會報,由秘書長或主任秘書召集有關
  單位組成,督導及協調本規則所規定及相關營業之取締與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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