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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專責會報,由秘書長或主任秘書召集有關 單位組成,督導及協調本規則所規定及相關營業之取締與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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