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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進口廠商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出進口廠商之國外辦事處非法從事貿易有關業務以外之活動經查明屬實 者,貿易局得註銷該辦事處之登記。 經註銷國外辦事處登記之出進口廠商,一年內不得再行登記設置國外辦 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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