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人員退休、資遣、死亡時,均可領取其「自提儲金」及「公提儲金」之本
息作為離職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