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專業機構或技師之認可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得申
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前項展延申請時,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展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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