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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之認可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得申 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前項展延申請時,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展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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