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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期間最長三年。必要時得展延之,每次展延以三年 為限。 主管機關應將許可入境工作或展延工作期間之外國人,列冊副知雇主住 所或事務所所在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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