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由民眾提供線索,而經憲警單位查獲損害人,並因而獲得賠償者,可提
  實收工料費百分之二十作為獎金,各半分發與提供線索者及憲警人員,
  並以各該相關設備維護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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