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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由民眾提供線索,而經憲警單位查獲損害人,並因而獲得賠償者,可提 實收工料費百分之二十作為獎金,各半分發與提供線索者及憲警人員, 並以各該相關設備維護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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