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引水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引水人: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受停止執行領航業務期間尚未屆滿,或經廢止執業證書者。
  三、視覺、聽覺、體格衰退,不能執行職務,經檢查屬實者。
  四、年逾六十五歲者。
  五、犯罪經判處徒刑三年以上確定者。
〔立法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撤銷」,使合法
  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爰將第二款中之「撤銷」修正為「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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