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引水人: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受停止執行領航業務期間尚未屆滿,或經廢止執業證書者。 三、視覺、聽覺、體格衰退,不能執行職務,經檢查屬實者。 四、年逾六十五歲者。 五、犯罪經判處徒刑三年以上確定者。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撤銷」,使合法 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爰將第二款中之「撤銷」修正為「廢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