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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人員任用之依據)
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 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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