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綜合計畫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國內外新聞工作及大眾傳播事業中、長程計畫之研訂。
    (二)本局年度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研訂。
    (三)本局研究發展計畫之研擬。
    (四)本局興革事項之研擬。
    (五)大眾傳播事業產業升級及數位化投資抵減輔導政策之擬訂。
  二、第二科:
    (一)行政院列管與本局自行列管之重要工作計畫之追蹤及管考。
    (二)總統府及行政院交辦及配合其他機關推動重大專案之管考。
    (三)本局主管會報、業務會報會議決議事項及本局公文之重要批示
          之管考。
  三、第三科:
    (一)本局駐香港機構之督導。
    (二)對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相關新聞業務之研究規劃、執行及考
          核。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大眾傳播交流相關法規訂定
          、修正及廢止。
    (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大眾傳播交流相關業務之研
          究、規劃及執行。
    (五)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大眾傳播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處理
          運用。
    (六)大陸地區新聞記者來臺駐點採訪、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
          活動及商務活動案件之審核。
    (七)大陸事務專書之編印及發行。
    (八)其他有關本局主管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綜合性業務之辦理及
          審查許可案件之審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