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及廣播電視廣告業供應有線廣播電
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節目、廣告及其節目表,應自播
送日起保存十五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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