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16
人,瀏覽人次:
95300641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及廣播電視廣告業供應有線廣播電 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節目、廣告及其節目表,應自播 送日起保存十五日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