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組長、室主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組、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聯繫、協調、執行事項。
  二、關於主管業務工作之分配,及所屬人員之領導、監督、考核事項。
  三、關於業務計畫及文稿之初核或核定事項。
  四、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及主任委員授權決定或代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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