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起施行,至本條 例施行期限屆滿時止。
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修正延長施 行期限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為利組織調整作業順利完成並應實 務運作所需,爰修正第三項所定前二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施行期限至 本條例施行期限屆滿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