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秘書室分科及職掌如下:
一、文書科:
  (一)有關印信之典守、請頒及保管事項。
  (二)有關文件之收發、承轉及公文交換等事項。
  (三)有關文書之繕打、校對、製版、印刷事項。
  (四)有關檔案保管、銷燬及管理事項。
  (五)有關文書管理及檔案電腦化及縮攝事項。
  (六)其他有關文書業務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事務科:
  (一)有關工友、技工、駕駛之僱用、考核、獎懲及管理事項。
  (二)有關車輛之購置、調派、管理及停車場之分配管理事項。
  (三)有關辦公用品、器具設備之購置、核發及維修管理事項。
  (四)有關環境衛生管理及安全防護執行事項。
  (五)有關本局房屋、水電、消防之修繕及維護事項。
  (六)有關本局新建工程之規劃、發包、監辦、驗收及管理事項。
  (七)有關本局房地產之購置、調撥分配、保險事項。
  (八)有關本局房地產之處分、出售、租賃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局業務管理及房地產管理事項。
三、出納科:
  (一)有關本局出納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有關本局事務性費用及財務之收支與單據報銷事項。
  (三)有關本局員工薪津發放及代扣稅款業務事項。
  (四)有關本局營繕工程及購置財務之押標金收退、保險業務事項。
  (五)有關本局零用金之支付核銷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局出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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