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有關規定辦理醫院評鑑時,應將醫院之緊急
  災害應變措施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所為檢查結果,列為
  評鑑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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