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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藥廠應設置容器洗滌設施,對於點眼劑、注射劑及生物製劑所用容器之洗 滌設施,應特別注意防止污染,並獨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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