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殺菌條件之訂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殺菌條件應由具有訂定該殺菌條件之設備及具有對低酸性罐頭食品
      加熱殺菌專門知識之機構訂定,其資格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
  二、殺菌條件之訂定,應考慮商業生產上可能遭遇之變異種類、程序及
      各種變異之組合;影響殺菌條件之重要因素,均應於殺菌條件中規
      定。
  殺菌值(F°)應根據前項所訂之殺菌條件計算。
  用於建立殺菌條件之各種記錄及保溫記錄應予整理,並至少保存三年,
  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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