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菌條件之訂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殺菌條件應由具有訂定該殺菌條件之設備及具有對低酸性罐頭食品 加熱殺菌專門知識之機構訂定,其資格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 二、殺菌條件之訂定,應考慮商業生產上可能遭遇之變異種類、程序及 各種變異之組合;影響殺菌條件之重要因素,均應於殺菌條件中規 定。 殺菌值(F°)應根據前項所訂之殺菌條件計算。 用於建立殺菌條件之各種記錄及保溫記錄應予整理,並至少保存三年, 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