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廠商審查結果及繳納證
書費,並於廠商繳納證書費後,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
前項許可證之登記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中文及英文品名。
二、申請廠商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三、製造廠名稱及地址。
四、原料成分及產品外觀形態。
五、產品保健功效或品管指標之成分、含量。
六、產品保健功效項目及敘述。
七、包裝規格及材質。
八、產品有效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
九、產品中文標籤、容器或包裝及說明書之刊載內容。
十、許可證發證年月日及字號。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已規定健康食品許可證有效期限及展延規定,爰刪除現行第一項
    相關規定,並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廠商有關案件審查結果
    及繳納證書費,其餘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三、修正條文第二項增訂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之登記事項規定。
四、現行第二項至第五項有關許可證展延登記事項相關規定,移列至修正
    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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