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食品製造業在製程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管制溫度、溼度、pH值、水活性、壓力、流速、時間及其他相關事
    項或有必要者,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並作成紀錄。
二、就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檢驗狀況,為適當標示,並依其狀況為適當
    之處理。
三、製程及品質管制,應作成紀錄;有異常發生者,應採取矯正及預防措
    施,並作成紀錄。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定明製程需管制溫度、溼度、pH值、水活性、壓力、流速、時間等事
    項者,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並作成紀錄,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一款
    規定。
三、修正條文第二款由現行第一款移列修正。
四、為規範業者製程及品質管制於有異常發生時,應有矯正及預防措施,
    爰修正現行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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